把“地名”注冊成商標他人還能使用嗎?法院:有些情況可以
“五常大米”,全聚德烤鴨,哈爾濱紅腸,這些都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。
不過,一說起興凱湖,你會不會想起牌局?如果使用不涉及自然條件、工藝、制作方法的地名,會不會構成商標侵權?
黑龍江省高院日前舉行了一場關于興凱湖牌商標糾紛的新聞發布會,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。
興凱湖風景區位于黑龍江省雞西市密山市當壁鎮,興凱湖風景區從2007年起就委托印刷公司印刷了2萬多箱“興凱湖”牌。這副撲克牌的正面寫著“興凱湖”兩個大字和拼音,左上角寫著“北大荒集團”,下面寫著“興凱湖當壁鎮”,背面是興凱湖的介紹,撲克牌和撲克牌上都有興凱湖的風景和風景,僅限興凱湖風景區。
張某于2013年10月28號獲得國家商標局批準,“興凱湖”為11083625,商標為“興凱湖”,拼音和圖形為“XING KIA HU”,批準用于第28類的撲克牌。張某以興凱湖風景區未經許可,擅自生產、銷售帶有“興凱湖”字樣的撲克牌,侵犯了興凱湖景區的商標權,要求其停止銷售侵權撲克牌,并要求其賠償10萬元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第五十九條第1款:“商標中含有該商品的一般名稱,或包含地名,該商標的專用權人不得以合法的方式予以禁止。”本條中“地名”一詞的含義要寬泛一些,即“地名”所指的行政區劃單位,包括山河、湖泊、景點等,都要歸為“地名”。張某所提出的“興凱湖不是行政區劃,不是地名”的觀點,是沒有根據的。
從包裝、圖案、銷售范圍等方面看,被告的侵權撲克顯然是一種旅游景點的紀念品,其“興凱湖”一詞的使用只是為了顯示“興凱湖”的景區名稱,并非“辨別產品的產地”,也不能作為商標的使用,而只是合法地使用了“興凱湖”。法院裁定,張某的起訴要求不予受理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第五十九條第1款:“商標中含有該商品的一般名稱,或包含地名,該商標的專用權人不得以合法的方式予以禁止。”本文認為,“地名”一詞的含義應當寬泛,即“地名”所指的行政區劃單位,包括山水、湖泊、景點等,都是“地名”。同時,如果商標中含有地名,則該商標所有者沒有權利禁止其他商標的合法使用。在“正當使用”的概念上,應當從商品的性質、使用方式、使用范圍等幾個方面來進行判斷。